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总社1999年度提取管理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042号 2000-02-1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社《关于申请提取1999年度行政管理费的报告》(苏供发[1999]62号)悉。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鉴于省财政厅1999年度未将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经费列入预算。也未给予补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省供销合作总社1999年度向直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提取方式为定额分摊,总额为1347万元(具体分摊名单及金额见附表)。其直属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定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取的管理费,应按规定使用,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1999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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