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70号 1995-07-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同时方便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粤国税发[1995]122号通知)规定:“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填开使用。”现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以下: 一、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情况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行性报告。 3、财会制度健全的条件依据。如财会人员人数,经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予的会计人员上岗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需认真审核新办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以下情况和资料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审核其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2、审核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或可行。 3、审核其是否有专职财会人员,该财会人员是否持有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予的会计人员上岗证。 三、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需在其税务登记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上分别盖上“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印章,该新办企业应上交一份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保证书。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限量给予其供应专用发票使用,但是,在观察期(半年)内,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所需专用发票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监督填开使用;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新办企业所需专用发票原则上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来管理,特殊情况确实需领回使用的,必须提供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本公司领导或财务人员作担保,并经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同意。 四、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实行使用跟踪管理;同时该新办企业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税情况(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和填开专用发票情况。 五、对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间(半年)有发票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停止供应其专用发票。 六、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上分别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按一般纳税人规定给予供应专用发票。经审核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回并停止供应专用发票。 七、各分局应认真严格把好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关,加强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的税务管理,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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