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5]1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6
摘要:防伪税控纳税人需要注销、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代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注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然后在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作其他相关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管理的意见[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2005]142号        2005-7-26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2001年9月份以来,我省金税工程长期高质量地稳定运行,在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监控台、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应用,金税工程在完善增值税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更为显著。为建立金税工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其效能,现就加强金税工程各环节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和维护

  (一)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已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和稽核系统中采集和维护档案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采集(维护)时限为认定(变更)当日;稽核系统采集时限为认定(变更)当日至当期稽核系统数据清分比对前。

  (二)防伪税控纳税人需要注销、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代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注销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然后在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作其他相关处理。

  (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和出口退税系统(以下简称三大应用系统)整合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运用人机结合的手段,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维护和审核工作。新版稽核系统正式应用前,各地应对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其准确、完整。

  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

  在防伪税控纳税人因两卡损坏、主管分局调整等原因需重新发行企业开票金税卡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软盘补报、人工扫描补采存根联等多种方法,完整地采集已开具未抄税发票数据。利用手工录入方式补采集的,应加强审核,减少录入差错。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已实现三大应用系统整合的地区,应按规定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发售专用发票,如需处理发票退回业务的,也必须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退票业务操作,严禁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退票处理而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退票操作的现象发生;未实现整合的地区,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注意核对纸质发票与电子票的代码、号码,减少电子票发售差错。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一)已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的地区,应对目前使用的网上认证系统进行分析,如系统没有设置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判别功能的,应及时增加此功能,确保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信息不被采集进入稽核系统。

  (二)人工干预认证应按照票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对于电子票发售发生错误后开具的发票,票面印刷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与打印的代码和号码不一致,应按照印刷的代码和号码进行人工干预,并作为“认证不符”发票处理。

  (三)对已认证过的发票再次认证时,工作人员应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取消”,不要作为重复认证数据保存,避免稽核系统中产生“属于重号”的比对结果。

  五、防伪税控报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条款废止]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未报税或未申报的催报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减少逾期报税和逾期申报纳税人的户数。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催报措施,不得利用失控发票处理替代催报工作。

  (三)对报税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检查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如系统提示采集发票的数量和IC卡提供的纳税人开票统计数量不一致,则可能会漏采集当月开具的第一份发票信息。

  (四)对于重新发行和使用主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应充分审核报税的完整性。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辅助软件,根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的信息、上期报税信息和本期报税信息等,对本期报税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各地应参照《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规定,在稽核系统中及时采集和维护每套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视为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包括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同一主管税务机关不同代开票系统设定的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不应重复。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应确定为十万元。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可以加盖代开专用章,也可以不加盖。

  七、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管理

  (一)失控发票数据采集

  各地相关岗位人员应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登记采集各种失控发票数据,并做好台帐记录。

  (1)纳税人发生发票失控的,应在发现发票失控的当日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后立即作失控处理;

  (2)对于在稽查和发票发售等其他环节取得的纳税人走逃和发票失控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确认并作相应的失控处理;

  (3)[条款废止]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报,催报无果的,应进行实地核查,确实无法强制其报税的,应在当期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前将该纳税人未报税的发票作失控处理。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4]1380号)等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和操作步骤,及时查询登记、上传和下发失控发票的信息,并处理认证后失控发票。

  八、增值税重要数据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作废发票和负数发票的开具管理;进一步明确“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但购货方已认证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发票”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强对作废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作废或利用作废发票偷逃税款的,要严肃查处。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负数专用发票进行核实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负数发票进行人工稽核,对违规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核查出有问题的发票及利用负数发票随意冲减销售额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因纳税人主观原因造成作废发票率和负数发票率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引导,做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新办户的培训。

  (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发票使用、进项税构成、税负及其他相关指标的评估,做好税源监控和综合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企业,提前介入,通过发票供售的限制,来降低失控发票数量。

  (五)进一步落实有关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发票限量限额发售制度,对发票领购数量较大纳税人,要落实双人领购制度。

  (六)对发票认证人工干预率较高的地区,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妥善保管、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有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远程认证;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认证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采取多种手段,合理降低人工干预率和无法认证率。

  九、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处理

  (一)在稽核系统尚未取消失控发票采集功能之前,各地应在申报期结束后,稽核系统比对之前,将申报期当期在快速反应系统中采集的失控发票信息,通过区县级稽核“采集失控、作废发票”功能模块进行再次采集并上传,参与当期稽核比对。

  (二)鉴于快速反应系统工作原理,各地从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提取数据并传入稽核系统的时间不应提前,否则由于其他地区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信息尚未能够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并下发,快速反应系统的“双向比对”功能将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并可能造成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稽核比对产生缺联、滞留发票信息。

  上述意见,请各地在金税工程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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