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1998]3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7
摘要: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1998年7月1日(经营日期)起,均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8]38号         1998-08-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1998年7月1日(经营日期)起,均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过去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