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8]38号 1998-08-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1998年7月1日(经营日期)起,均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过去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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