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三[1996]3号 1996-03-1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第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二、本通知下发后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将所得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于1996年4月1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移交手续,并申报纳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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