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6]19号 2006-1-24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在河南省境内自采或联办矿山开采的铝土矿,凡由矿业分公司纳税的,在销售或移送使用时,按每吨14元资源税税额标准征收。对收购的未税铝土矿,按每吨20元的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2.对驻马店市入选露天铁矿石、入选地下铁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由8.3元/吨、5.50元/吨上调20%执行。 3.栾川县开采的钼矿石按一等钼矿石,依每吨8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他开采钼矿石的企业比照栾川县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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