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6]1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4
摘要: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在河南省境内自采或联办矿山开采的铝土矿,凡由矿业分公司纳税的,在销售或移送使用时,按每吨14元资源税税额标准征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6]19号              2006-1-2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在河南省境内自采或联办矿山开采的铝土矿,凡由矿业分公司纳税的,在销售或移送使用时,按每吨14元资源税税额标准征收。对收购的未税铝土矿,按每吨20元的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2.对驻马店市入选露天铁矿石、入选地下铁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由8.3元/吨、5.50元/吨上调20%执行。

  3.栾川县开采的钼矿石按一等钼矿石,依每吨8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他开采钼矿石的企业比照栾川县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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