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19号 2022-05-2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我省部分困难行业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两个《若干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险费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和缓缴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其他特困行业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另行规定。 三、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次(含)以上被认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用人单位符合发放补助的参保职工数以当前在岗职工中在本单位累计参保满6个月的人数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县(市、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省本级、各市州本级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六、发挥职业培训稳岗留工作用。鼓励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50%的培训补贴。大力开展面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为实现再就业和创业积极创造条件。 七、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参保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八、提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九、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服务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优化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需求、规范监管、务求实效”的原则,稳妥实施补贴性职业培训,调整完善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优化调整补贴职业(工种)结构,重点加大“三高四新”、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类职业工种的补贴力度,适度合理压缩培训学时要求。强化就业导向,将培训前的就业意愿征集和培训后的就业跟踪服务纳入培训管理过程,进一步提升培训补贴资金效能。 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提质扩面。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挂钩。加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对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地方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十二、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三、提升重点企业就业帮扶效能。深化重点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和产业园区用工服务保障,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通过“湘就业”平台发布岗位、线上线下招聘、产业工人培养基地定向输送、校企合作对接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十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十五、发挥人力资源机构促就业作用。支持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探索建设“用工蓄水池”,加强对季节性用工企业的服务保障,整治劳务非法中介,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益。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调查企业实际招工缺工状况,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求职情况,发布急需紧缺就业岗位目录,组织开展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十六、优化各项政策经办服务。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尽快见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大力挖掘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6日止,其中本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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