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0]307号 2000-12-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元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营业部在经营业务(包括所有产险、寿险)中所使用的收付款凭证一律启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自制收付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现行部分经营业务已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营业部使用的发票暂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头印明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市(地区)级分公司名称,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专用发票启用全省统一票样(附后),产险保费专用发票仍沿用原票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将上、下半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量报省地税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保险行业所使用的票据进行彻底清查,做好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税收征管。 附件:安徽省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量统计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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