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办发[2000]3号 2000-01-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缴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粤地税发[1999]6号文件要求,继续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汇缴工作。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于年度终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的纳税申报。各地税机关主管的上市股份公司,应使用粤地税函[1999]43号文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1998年度汇算清缴已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1999年度汇算清缴应继续使用、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而税务机关还未对其进行检查未下发《评税通知书》的,应填报《年度所得税自查申报表》,税务机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汇缴期内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查帐征收户的30%。 三、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全面推行评税制度,各地耍按照《企业所得税评税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汇缴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地税局应对评税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年度所得税评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随汇缴总结在规定时间上报省局。 四、继续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 (一)实行评税办法后,对评定的所得额超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额的部分,在做报表统计时,将其填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的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一栏。 (二)在上报1998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时,各市必须填报"比上年同期增减数"一栏。 (三)在上报汇缴总结时,应同时报送税源分析报告,报告必须对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运用典型事例,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做到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原因、有建议。 (四)总结材料包括汇算总结(增加评税工作的内容)、税源分析报告、汇算清缴报表(报盘及报表)、汇缴查增税款统计表、年度所得税评税情况统计表等所有总结材料必须在5月20日前上报到省局。 (五)汇缴先进个人评比仍按原来办法执行,先进个人情况表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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