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292号 2001-06-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指出,根据本通知精神,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的“税率表三”应为如下所示: 级数 含所得税 不含所得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同时,市局明确,通知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换第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表三中“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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