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有机肥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照纳税人有机肥的技术检测报告,确定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65号              2008-07-2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财税[2008]56号,财税[2009]17号第三条失效,青国税发[2009]78号条款废止或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有机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交的免税资料,并依据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原件对复印件进行核实,凡提交的免税资料不齐全、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免税申请;

  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提交本通知第五条所述免税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出具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有机肥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照纳税人有机肥的技术检测报告,确定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7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