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4]235号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6
摘要: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4]235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3.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第三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具体事项通知如F:

  一、开征范围及对象

  在宁波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开征时间

  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征。

  三、[条款废止]税额标准

  建筑用石资源税按所开采数量征收,税额标准为1元/吨。

  四、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做好与开征有关的各项工作。

  六、各地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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