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4]235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具体事项通知如F: 一、开征范围及对象 在宁波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开征时间 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征。 三、[条款废止]税额标准 建筑用石资源税按所开采数量征收,税额标准为1元/吨。 四、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做好与开征有关的各项工作。 六、各地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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