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办会[2022]20号 2022-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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