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142号 2009-6-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精神,现对认真贯彻落实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是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税制、增加税收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采取通知公告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测算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本单位税收收入的影响,对有关征管人员,特别是对卷烟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要立即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新政策的学习,确保政策落实执行到位。各地国税机关务必督促当地卷烟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6月15日前,按新政策申报缴纳5月份烟产品消费税,并保证税款全部征收入库。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在6月6日才能完成综合征管系统中新政策的补丁测试工作,为保证企业顺利完成消费税税种登记和申报纳税,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要求,加强与各市、州烟草公司的协调配合,督促卷烟商业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在6月8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督促卷烟生产、批发企业在6月8日后办理5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各市、州卷烟商业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地点确定在卷烟商业批发企业所在地。 税 屋附件:四川省卷烟商业批发企业名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卷烟商业批发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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