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操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5]142号 2005-08-29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的操作程序,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的范围暂限于纺织、印染企业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对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限期整改。 (一)从2005年9月份起,纺织、印染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8号)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 (二)从2005年9月份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7号)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 (三)从2005年9月份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7号)要求开具收购发票的。 (四)从2005年9月份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7号)要求进行货款结算的。 (五)企业账外销售偷税(增值税)额占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以上的。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税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税额在5000元以上。 二、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企业有符合实施限期整改情形之一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整改问题签证表》(附件1),经企业签证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审批表》(附件2),市本级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流转税处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县局上报税政法规科,由税政法规科报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市局流转税处(税政法规科)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限期整改审批表》交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通知企业,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抄送计征处(科),由计征处(科)取消增值税留抵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四、限期整改期满后,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附件4)。对验收合格的,报经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到期通知书》(附件5)通知企业,同时抄送计征处(科)。对经验收需延长限期整改时间的,由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延长限期整改期限审批表》(附件6)经市局流转税处(税政法规科)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管理部门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7)通知企业,同时抄送计征处(科),继续实行限期整改相关要求。 五、企业限期整改结束后,管理部门应对限期整改所有表单、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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