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2005-04-28 各县市地税局、州直属征收分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省局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比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90%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90%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按60%核定;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50%。 (三)外贸企业购售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60%,销售收入的10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核定比例;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加工承揽合同按90%的比例核定。 (八)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县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纳税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局确定。 三、帐表印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和《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由各县市局印制。 四、其他规定按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执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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