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6]176号 2006-07-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在1%-3%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市的征收率,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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