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382刑初296号 发文日期:2021-12-23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建湖县。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燕燕,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二刑诉〔2021〕8号起诉书、邳检刑二刑补诉〔2021〕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邳检刑二刑补诉〔2021〕Z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何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先后在邳州市注册了铜陵鑫光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邳州分公司、建湖县启昌航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建湖县盛昌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用。 现查明,被告人黄某利用上述公司先后为浙江神东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合丰燃料有限公司、海进江(上海)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江苏好船家物流有限公司、徐州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锦园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6亿余元,税款数额1853万余元。其中,为厦门锦园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21.8万元,税额21.77万元,已被认证抵扣21份,税额17.67万元,为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均被受票公司认证、抵扣。 本案侦查期间,徐州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受票公司将退税款交至公安局暂扣账户。建湖县盛昌运输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徐州市第三稽查局稽查检查,后黄某预缴增值税2705654.21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退缴101500元,并检举赵海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其家人上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税务资料,账户明细、资金流转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开具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证明材料,退税情况说明,预缴增值税情况说明,立功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手机勘验数据,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原羁押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日已折抵刑期9日。) 二、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博 人民陪审员 刘彦波 人民陪审员 李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恒恒 书记员 钱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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