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83号 1986-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新疆、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西藏)税务局: 根据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营外汇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31号)通知精神,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转贷外汇改按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由于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总行,各省市分行简称各分行)向世界银行及其他国外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应支付的外汇借款利息,均由总行统一对外结算,各分行不反映转贷外汇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法正确计算转贷外汇的利差收入。为便于各分行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款,经与总行研究,现将具体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一、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并由总行下达执行;各分行据以计算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二、年度终了时,各分行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大于总行与国外结算的利息支出,其差额部分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由总行补缴。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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