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营[1986]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12-17
摘要: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并由总行下达执行;各分行据以计算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转贷外汇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83号  1986-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新疆、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西藏)税务局:

  根据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营外汇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6]31号)通知精神,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转贷外汇改按利差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由于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总行,各省市分行简称各分行)向世界银行及其他国外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应支付的外汇借款利息,均由总行统一对外结算,各分行不反映转贷外汇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法正确计算转贷外汇的利差收入。为便于各分行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款,经与总行研究,现将具体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一、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并由总行下达执行;各分行据以计算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二、年度终了时,各分行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大于总行与国外结算的利息支出,其差额部分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由总行补缴。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12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