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5日,缴费截至2023年12月27日。 本次参保所属医保待遇享受周期为2024年1至12月,共12个月。 二、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2.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3.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4.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5.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6.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其中,0-6个月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可由父母一方持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的本市有效居住证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二)缴费标准
非本市户籍参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不能重复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同类参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的以下六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三、参保和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 1、成年居民、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 参保登记方式和去年基本一样,对于集中参保期前正常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2024年度参保条件的对象,视为续保人员,默认按原参保类别继续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直接办理缴费手续。 对于已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具体为:本市户籍已注销或已迁出人员、非本市户籍且居住证已失效人员等须重新取得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参保身份发生变化的人员,具体为:从参加婴幼儿档变更为参加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从参加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变更为参加大学生档或成年居民档,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具体参保手续办理途径: (1)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事项,办理参保手续。 (2)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规定的材料至居住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3)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就近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自助服务机上办理参保手续。 2、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本市全日制学籍学生,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理参保手续。 暂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参保条件并选择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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