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规定可知: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中甲、乙两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的几种情况之一,可以作为新办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甲公司年节约营业税及附加为4000×3%×(1+7%+3%)=132万元。考虑节约营业税及附加后新增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4万元(132×33%),该方案节税金额为88万元(132-44)。 综上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公司的业务一分为二,达到新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公司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营业税方面,鉴于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够具体,尚可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的股东另外设立了乙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和丙公司财税咨询公司(2006年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为规避甲公司的33%的企业所得税高额负担,甲公司采用了如下筹划方案:2006年甲公司利用所控制的乙和丙两家财税咨询公司,将取得的劳务收入转移到互为关联的丙免税公司,共计转移应税收入810万元。 1.2006年6月,甲公司协同丙公司与吉祥公司签订代理业务协议书,同年7月出具加盖“甲公司”印章的审计报告,由丙公司开票收取460万元的代理费。 2.2006年11月,甲公司协同乙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由丙公司作收入并出具发票50万元。在此期间,一直由甲公司委派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3.2006年6月,甲公司协同丙公司与正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丙公司收取代理费300万元。在此期间,一直由甲公司委派本单位员工负责该项代理业务的实施。 此方案转移收入8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65万元,表面上节约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52万元。 但根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丙公司的业务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并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此纳税筹划方案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甲公司的处罚为: 1.补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甲公司的所得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52万元。 2.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甲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缴滞纳金28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明显看出,纳税筹划方案要建立在符合税法规定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后受到损失的仍是企业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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