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4]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8
摘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纳税人从事上述建筑业业务,无论其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营业额的确定均应为料工费的全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4]5号        1994-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转贷业务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条款废止]关于收费的征税范围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2)收费标准必须在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3)收费必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由此,税改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是指其机关本身,不包括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委托代收的单位。

  二、[条款废止]有关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纳税人从事上述建筑业业务,无论其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营业额的确定均应为料工费的全额。

  三、[条款废止]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及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是代银行进行的,其吸收的存,款全部交付银行,银行将此用于放贷并向邮政部门支付款项,该款项中包括储户的存款利息和邮政部门的手续费。对邮政部门开展的邮政储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邮政部门从银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存款利息后的余额。

  四、[条款废止]关于邮政部门报刊发行和集邮商品销售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邮政部门订销报刊业务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代发行,二是自营零售。对代发行业务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应以其实际取得的进销差额为营业额;对自营零售业务取得的报刊订销收入,应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对我省邮政部门调拨集邮商品的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零售集邮商品的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对其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对还本期满后退还给对方的本金,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六、关于培训活动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规定,对各种培训活动,除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种类型的文化、技术等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条款废止]关于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对娱乐业税目和文化体育业税目在征收范围上的某些项目交叉问题,应按照此次税改将原娱乐业税目分解为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这样两个税目的基本原则来区分对待,即:以观众身份参与视听、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行为,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娱乐业税目中列举的一些体育项目的正式体育比赛,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八、[条款废止]对有关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收入征税问题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业务,属于广告行为,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停放、寄存车辆的征税问题

  对停放、寄存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辆)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产盐区盐业部门收取麻袋租赁费的征税问题

  产盐区盐业部门向销区用盐单位销盐时兼营麻袋租赁业务,盐业部门收取的麻袋租赁费收入如结算时单独开票,财务上单独核算,则该项目麻袋租赁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劳务服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的劳务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物品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应税收入和按规定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

  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就其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金融业的营业额问题

  根据营业税的基本规定,金融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部分废止]自有资金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

  [条款废止]转贷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典当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有关费用的全额。

  (二)[条款废止]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

  (四)金融经纪业务的营业额为其提供金融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五)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其提供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等收入的全额。

  十四、[条款废止]关于价外费用的征税问题

  目前,有关企业价外收取的费用项目较多,如交通运输企业代收取得客、货运建设基金,民航(机场)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价外收取的费用项目等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基金、款项,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合并到营业收入中,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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