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1]11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23
摘要:对通过竞拍方式购得的海关罚没车辆,其购买价格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1]118号        2001-07-23

  为加强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1]27号财税[2001]39号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通过竞拍方式购得的海关罚没车辆,其购买价格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国驻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证明;

  (二)回国服务所在单位的证明;

  (三)加盖入关签证的本人护照及其复印件。

  三、对纳税人购买已注册登记且已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或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国税发[2001]27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已使用年限”,按整年计算,月份忽略不计。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再征收车购税的车辆,比照免税车辆管理,发给纳税人免税的完税证明,并在页首注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车辆”字样以示区别。

  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