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0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98号           2002-02-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工作由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负责。

  二、《通知》第四条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经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签发《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同时将纳税人有关情况一式二份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通知》第五条纳税人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运费,而是在境外向境外付款人直接收取运费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为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时,得知上述在境外收取运费的情况后,境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填报《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报告纳税人在中国经营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未申报汇达税款,也未申请协定免税待遇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该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四、报表的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待国家税务局下发表样后,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财税字[1996]0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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