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3]3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3
摘要:你局《关于支付境外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3]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汕头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内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3]379号      2003-08-13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支付境外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3]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汕头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内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汕头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的该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