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闽财税[2004]63号 2004-12-30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