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1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4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换发时间和要求进行。《换发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表格样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139号      2006-07-0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换发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2.0)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本地区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保证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二、换证的时间安排

  按照《换发通知》的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8月1日起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我省今年分四批完成CTAIS2.0的上线工作,为便于各地在上线前开展清理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各地可在CTAIS2.0上线后开展换证工作。今年以来至各地换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换发时间和要求进行。《换发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表格样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税务登记表》由各市按照《换发通知》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税务登记用章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证照专用章,税务登记表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发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证件上加盖“补发”戳记,颜色为蓝色。“补发”戳记章规格为矩形,长为20毫米,宽为10毫米,字体用仿宋三号字体,由各市局自行刻制使用。

  六、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

  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执行。

  七、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由于我省推广CTAIS2.0分四批上线,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开展时间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因地制宜地搞好公告的发布和相关的宣传工作。

  八、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省局将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九、各地在换证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换发通知》中的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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