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地方口径汇总)

来源:劳动争议咨询 作者:潘利平 人气: 时间:2020-07-28
摘要: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部分地区对竞业限制补偿金单独制定了规则

  1、北京:

  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上海: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江苏: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4、浙江:

  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5、深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6、中山: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6.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7、珠海:

  根据《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8、宁波:

  根据《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9、苏州:

  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第五条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0、银川

  根据《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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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在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争议)的时候,员工在经济赔偿(补偿)方面,对于目前的普法情况,都会有一个认知,额度是2N,N+1,N……,但是对于其中的区别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现对两者区别做一个简单整理。

一、概念不同

补偿金: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所给予的补偿,大部分适用场景,就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续签这种情况。也就是所说的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说法,即(N)

赔偿金:指用人单位违法(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适用场景,就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把你解雇(开除)这种情况。也就是所说的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的说法,即(2N)

二、计算依据

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备注: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金额上限

补偿金:对于普通员工不设上限,即工作满20年就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有设上限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暂无法规有明确说明设置上限。

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在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员工在经济赔偿(补偿)方面,到底哪些方面适用补偿金(N),哪些方面适用赔偿金(2N),现根据相对应法律条款,做一个梳理。

一、补偿金(N)

a.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7、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

8、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b.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7、企业转产、技术更新、经营方式转变需裁减人员的;

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

二、赔偿金(2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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