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8]79号 2008-05-07 税屋提示——
1.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以下标准: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五、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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