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77号 2009-03-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省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维护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我省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积极配合,做好衔接。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停止收取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原《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2009年4月1日前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三、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停止收取后,税务登记证件(不含外框)由省局统一组织制作,所需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各级国税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管理中,要严格把关,厉行节约,尽可能地压缩支出,降低损耗。四、密切协作,确保落实。要切实强化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不断规范税务登记各环节管理,确保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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