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税屋网上看到多篇文章介绍利用代收费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文章,认为考虑欠妥,易误导广大读者。 为便于大家阅读,现将原文粘贴如下: 该方案的问题是仅考虑了土地增值税的节约,而没有考虑营业税成本的增加。如果考虑营业税的影响,上述方案有可能会导致总体税收成本的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经营中收取的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当并入应纳税额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合并代收费费用和单独收取代收费用,会产生不同的营业税成本。在由物业公司代收费用的情况下,代收费用无需缴纳营业税。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将代收费用合并到售价中一并征收,在节约土地增值税30万元的同时,增加了营业税及附加11万元(200*5.5%)。更进一步,假设上述方案中,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率是30%,则合并收取方案不会节约土地增值税,但却增加营业税11万。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综合考虑各个税收成本的变化,不能仅仅考虑某一税种的筹划,需要综合分析,避免简单套用。 税屋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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