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184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18
摘要: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不同行业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适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新办企业适用当期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9]184号        2009-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0]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的说明第四条“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规定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公平税收负担,缩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一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不同行业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不同行业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适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新办企业适用当期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经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出租房屋”项目应税所得率,此项所得无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其他”应税所得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零售和批、零兼营”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销售电信卡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代售电信卡”应税所得率。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延迟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下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公平税收负担,缩小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与同一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税负差距,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对实行定率征收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延迟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附件部分废止]

行业及经营项目

%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5

食品、饮料制造业

6

家具制造业

8

金属制品业

6

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

5

服装来料加工业

5

工艺品制造业

8

其他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5

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

5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

5

零售和批、零兼营

5

其他

5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

8

运输代理服务

12

出租车

20

出租车(北三市)

9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自营)

9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

6

其他

7

建筑业

 

装饰业

11

其他建筑业

8

住宿和餐饮业

 

旅游饭店

11

一般旅馆

9

正餐服务

12

日餐、铁板烧

9

快餐服务

8

酒吧

15

饮料及冷饮服务

8

其他

1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桑拿洗浴、美容、保健

15

其他

9

娱乐业

 

室内娱乐活动

20

其他

20

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

14

广告业务代理

15

职业中介服务

15

旅行社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

14

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

13

其他

10

其他行业

 

出租房屋

30

代售电信卡

25

会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服务

25

其他

10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3、运输代理服务、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执行。

 

4、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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