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报道,截止2023年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29697万人,占比21.1%,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21676万人,占比15.4%。根据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的划分标准,我国已跨入“中度老年化”门槛,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老年人生活品质、满足老年人精神明文需求,亟需完善养老产业涉税政策,加快推动养老产业发展。今天围绕这个话题,说说养老产业现行涉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文件,专门对养老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额减免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76号公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社区养老机构明确了以下税收优惠:纳税主体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养老产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普惠性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弥补了专门性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促进了产业发展。 养老服务业能适用的普惠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方面。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以上三种纳税主体,实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覆盖面小 1.养老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养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养老机构等第三产业中。2020年国家统计局将养老服务分为: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和老年旅游七类。当前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服务性”的养老活动上,缺乏专门针对老年人专用产品的税收政策。 另一方面,我国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非营利性、福利性的机构上。大多数营利机构并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由于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在范围上以及程度上都要弱于非营利性机构,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公平性缺失,阻碍了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的意愿,不利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2.税收支持居家养老的力度不足 我国居民中绝大多数选择居家养老,仍有一部分老年人只有新农合作支撑,有的甚至连社保养老金都没有,使得子女的养老负担较重。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赡养年老父母的纳税人根据是否为独生子女的标准,按税前一次性3000元定额扣除,未考虑子女本身的收入水平差距,导致实际负担的养老资金程度大小不一。 (二)配套性不够 1.缺乏老年劳动力激励政策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老年人除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也倾向于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来实现自我价值,比如参与社会再就业,老年人再就业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然而,在老年劳动力供给增加方面,我国几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如延长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税收激励政策几乎还是空白,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老百姓在晚年实现自我价值。 2.缺乏全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产业处于发展初期,其投融资、建设、运营和退出等各环节都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应贯穿其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税收优惠更有针对性,税收优惠法律供给更为精准。 3.缺乏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配套政策 目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人数较少,且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养老服务培训教育,这导致服务的专业性有所欠缺。缺乏对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鼓励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培养养老服务行业人才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扩大税收支持政策的覆盖面,扩大养老产品享受范围,适当关注营利性机构,加大居家养老税收支持力度。增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返聘制度的助推力度,加强全链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增强税收助力人才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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