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因此,企业为本企业在职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友]: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 [嘉宾]: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网友]:我单位是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想享受1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需要如何申请? [嘉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生产销售产品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2.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请按照文件要求,在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友]:企业给离职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网友]: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网友]:总机构上一年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今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老师您好,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资格期满当年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网友]:麻烦问一下,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网友]:企业外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网友]: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尚有部分发票还未取得,是按照发票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金额计提?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网友]:企业2023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网友]:我企业2023年收到政府补贴文件,但今年年初才收到补贴款,想咨询一下应该确认在哪一个年度?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对“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予以明确。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网友们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来源:大连税务 时间:2024-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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