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与房屋租赁公司是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企业。房屋租赁公司有一水疗休闲场馆(有自助餐、卡拉OK、台球、健身、桑拿等服务设施),原来租赁给外面的公司经营。2010年我集团公司的领导决定将水疗馆收回,用于集团公司对业务客户的接待和内部高级员工使用,不对外经营。如果房屋租赁公司将水疗馆租赁给我集团公司,我公司视同员工福利设施进行经营管理,都涉及哪些税费?如果由房屋租赁公司收回后自己负责经营管理,只对集团公司开放,集团公司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又涉及哪些税费? 答:1、租赁公司将水疗馆租赁给集团公司视同员工福利设施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公司自己经营: 3、集团公司发生的水疗馆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关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发生的关于高级员工的水疗馆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发生的高级员工的水疗馆费用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招待支出不能由企业承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发生的用于业务接待客户的水疗馆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该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集团公司从租赁公司租水疗馆用于业务客户接待和高级员工使用。若集团公司对水疗馆视为员工福利设施。该水疗馆费用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水疗馆费用不能由企业承担,不得在集团公司税扣除。若集团公司对水疗馆的费用能区分为业务招待和员工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员工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由租赁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对招待集团公司业务客户的,集团公司可按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税前扣除,对为集团员工服务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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