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3.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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