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3)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系统(网上申报除外);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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