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企业; (3)将审核后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4)对《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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