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蚌地税函[2010]100号 2010-06-23 三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自然人股东股权直接转让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和自然人股东。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转让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缴纳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居住地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规范信息采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自然人股东股权的相关基础涉税信息,如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要准确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将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股权转让信息要逐户在《安徽省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中及时进行记录,并与基础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全面掌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征管情况。 有自然人股东出资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时必须填报《安徽省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或《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提供自然人股东出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加强申报管理。对于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但企业尚未办理变更股权登记的,实行先纳税申报后办理变更登记,由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持地税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行纳税申报和变更登记同步进行,由主管地税机关辅导督促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填写《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股东会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评估鉴证资料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指导、督促税收管理员及时更新完善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和《安徽省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中的涉税信息,准确反映税源监控、税收征管情况。 四、加强核定征收管理。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政策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日常管理机制。要加强股权转让资料和数据的保密。要做好日常户管巡查工作预案,结合户管巡查,加强政策宣传,将股本(实收资本)变动核实作为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掌握辖区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及转让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征管系统相关管理数据。加强日常管理的监测考核。 六、加强部门沟通配合。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加强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掌握股权变动信息。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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