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1]243号 2011-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咨询:关于如何开具拆迁赔偿发票的问题 我公司是属于北三环一期高速公路增城沙庄至荔城段项目,由于增城市政规划的需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回我公司的土地316.739亩,返还我公司征地费用15203472元并且赔偿公路构造物及设施11500万元,我想咨询一下以上赔偿收入是否免税,如何开具免税发票?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规定: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上述文件可在本站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库”的标题栏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 请参考上述政策指引并将问题表述清楚(具体拆迁情况?是否涉及企业搬迁?),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 2012-11-19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