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2012]53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9
摘要: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各税。其中: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种由出让方缴纳。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转让存量房(非住宅)应先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其收入、辅导企业计算相关税金,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税金的情况,开具《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申报表等资料,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如果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收入明显低于核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重新核税,责令企业补缴相关税金。综合岗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核定计税金额征收相关税款、开具发票。核价金额低于申报金额的,以企业申报金额,采取就高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综合岗受理个人转让门面房等非住宅类房产的,直接开具《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下达《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附件5),当事人持《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等相关资料申报缴税。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除个人以外的未纳入税收管理的单位或组织申请评估非住宅类的房产(如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参照第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四章 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填写《个人转让住房减免税申请审核表》(附件3)或者《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附件4)等书面申请,并提交原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法定减免税事项,应由综合岗直接确认办理减免;减免认定情况复杂的,由地税窗口复核岗确认后,办理税收减免。

  第二十四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第二十五条 享受存量房交易营业税优惠的条件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 享受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如下: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享受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条件: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享受存量房交易印花税优惠的情形: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五章 争议纠纷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争议纠纷解决按《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综合岗按《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或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的金额,开具税票,凭银行税款解缴回执开具《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凭《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办证联)在房产受理窗口申请办证。

  第七章 评估系统参数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全市基价系数、板块参数和小区层面参数原则上是按季观测调整,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小组共同研究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小组由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物价局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 参数调整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一)根据以数据管理中新房交易数据(管理岗按月采集更新)和二手房挂牌价(管理岗按月采集更新)为依据的查询预警进行基价系数和板块参数的调整;

  (二)以政府房管部门每月发布的分区房地产销售统计信息为依据,根据《滁州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进行基价系数和板块参数的调整。

  (三)小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或较大的市政建设变动导致特征变量出现变动,需组织专家进行小区层面特征变量的调整,修订《滁州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如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发生大的变动或软件查询预警观测发现异常,管理岗应提请领导岗适时组织开展参数调整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及操作程序,对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税机关,由琅琊区地方税务局、南谯区地方税务局指定。

  第三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相关的税款计会统管理、发票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1.滁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

  2.新增小区(楼盘)评税需求表

  3.个人转让住房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5.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