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2012]53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9
摘要: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各税。其中: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种由出让方缴纳。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地税[2012]53号          2012-06-29

琅琊区、南谯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公平税负,提高涉税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是指单位和个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申报评估工作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依据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以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的工作。

  第四条 凡依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的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征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评估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房地产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时点要一致,评估的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坚持房地产评估方法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具有标准化、批量化和科学化的特点,简便快捷地进行房地产评估。

  第六条 评估系统是依托滁州房地产自身特征,通过采集区域内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例,制定滁州市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建立以基准价格、社会政策、小区、楼栋、房产个体特征5类层面变量以及学区、板块等20项参数变量为体系的价格模型,通过“基准价格+特征变量”的逐项调整,生成存量房评估价格,实现“一房一价”。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各税。其中: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种由出让方缴纳。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方法分为系统评估、委托物价部门评估两种形式,目前系统评估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个人处置住宅类存量房。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局设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上线及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负责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受理、征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存量房争议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根据滁州市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操作权限分别设置四类工作岗位:存量房交易综合岗(以下简称综合岗)、复核岗、管理岗和领导岗。

  综合岗设在地税窗口,主要开展前台房产权属变更中资料受理、实施评估、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工作。

  复核岗设在地税窗口,负责存量房交易税收中减免税复核确认。

  管理岗分别由市地方税务局业务科室人员承担,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管理、参数维护(经授权)、查询预警的观测、反馈和适时根据领导岗要求,组织开展批量评估工作。

  领导岗由市地方税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承担,主要是授权修改个案评估结果、授权参数调整、联系协调其他部门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纳税申报评估

  第十一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地税窗口综合岗进行交易价格申报。

  存量房交易双方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含分户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原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证;

  (三)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滁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附件1);

  (五)买卖双方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件以及复印件、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卖方未婚单身证明、继承类房产转让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赠与类房产转让还需提供赠与公证书;)

  (六)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地税窗口应设置存量房交易办税引导员,负责政策宣传、辅导纳税人填写《滁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综合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对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纳税人补正或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综合岗即时在“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综合岗打印系统生成的《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和《送达回证》。

  《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和《送达回证》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后,进入税款征收环节。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报价格虽低于评估价格,但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无异议的,综合岗打印系统生成《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和《送达回证》。

  《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和《送达回证》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后,进入税款征收环节。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综合岗打印系统生成的《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和《送达回证》交予交易双方签字,并告知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综合岗如查询不到小区信息,应停止办理,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有其他参照小区,管理岗经请示领导岗后,依照相近小区和网络所载该小区的具体情况,根据《滁州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当即进行小区层面参数的补充、维护。修改维护后通知综合岗继续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进行评估。

  对此类小区层面的信息补充和更新,需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于7个工作日内与市滁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上门实地查勘,填写《新增小区(楼盘)评税需求表 》(附件2),报经领导岗审批后,进行小区层面参数维护。

  (二)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无其他参照小区,综合岗应告知纳税人暂时不能当场办理,需由主管地税机关和价格认证中心开展实地查勘工作后再行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和价格认证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实地查勘。查勘结果报送领导岗,经领导岗审批同意后,由管理岗在后台参数维护中进行补充、维护,并通知综合岗。由综合岗通知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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