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215号 2008-11-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要办理完地税机关注销手续,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完,提供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办税服务厅在受理注销时,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注销受理操作,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提醒事宜-控管户数情况-户数情况-待注销户”发送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化,并提醒税收管理员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简化注销工作程序,引入核准制。由办税服务厅进行受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注销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整后的注销工作流程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由办税服务厅核准;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由检查部门检查后终审。 四、注销具体工作程序 (一)由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受理,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分析-注销条件查询”查询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经核实综合征管软件V2.0,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检查意见”栏中填写“经核实综合征管软件V2.0,符合核准注销条件”,并签字。 1.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一直零申报,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一直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 3.虽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该进行注销检查的除外。 (二)上述以外的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检查部门,可采取分类检查的处理方式。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快速、简便的注销方式,注销检查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完成,在检查完毕后,只出具《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报科长批准后(五市报分局局长),在注销清算意见反馈中签署意见。 (1)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且没有下列情形的: ①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 ②帐面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 ③当年度享受过税收优惠的; ④地税营业收入与国税申报没有差异的(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预警监控-申报信息-地税营业收入与国税申报不一致”查询); ⑤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清算管理的。 (2)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经核实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无经营行为、无领购发票(包括地税发票)并且无存货的; 2.其他检查方式,由检查部门自办税服务厅转来后1个工作日内登记案源,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159号,以下简称《注销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对明确注销企业税种检查顺序、注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销纳税人欠税管理、注销检查的审批环节及监督制约方面,仍按照《注销通知》的规定办理,其中涉及所得税的部分市局将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注销通知》中“一、对注销企业实施分类检查(一)”采取快速、简便的注销方式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