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问题》(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地税务局确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1-25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管理方式和备案资料的调整。

  一)备案管理方式的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问题》(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地税务局确定。之前我省一直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项目列为事先备案项目,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户数众多,汇算清缴时间较短,基层普遍反映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工作量太大,因此该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管理方式调整为事后报送资料。

  二)备案资料的调整。

  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中提供的内容主要是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涵盖了这些信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因此该公告提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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