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0-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接12366投诉及部分市县反映,对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多数住户购买水、电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投诉,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指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 三、此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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