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3-27
摘要:咨询问题 我公司12月份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份合同50%的经济事项需跨年度生效,尚未生效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延迟至生效时再缴纳吗? 问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14、对纳税人已贴花的权利许可证照,其更换的新证是否还要贴花?
  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已贴花的权利许可证照更换后,其领受的新证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15、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是不是不用缴印花税?
  印花税只就《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及财政部未确定征税的委托代理业务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卫生许可证、书刊发行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暂不征收印花税。

      16、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要不要缴印花税?
  由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案例

  某企业2004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件,所载金额8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件,所载金额为15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6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20本。2004年12月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8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2004年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缴印花税额。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X5=1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应纳税额=800000X0.5‰=40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500000X0.3‰=45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400000X0.05‰=20(元)
  (5)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应纳税额=6000000X0.5‰=30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0X5=100(元)
  (7)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为:15+400+450+20+3000+100=3985(元)
  (8)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缴税额为:应补纳税额=(8000000-6000000)X0.5‰=1000(元)

不同类型的销售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题】
  我企业地处北京,目前发生几类销售合同,包括一年内的销售合同、跨年度的销售合同、电子销售订单(不需要签纸质合同)等。现在我企业觉得如果要清晰划分纸质销售合同和电子销售订单非常繁杂,有可能少缴,更多情况下是多缴了印花税。请问现在税务机关是否接受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的话,印花应该贴在什么凭证上进行核销?

  【解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规定,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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