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4]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4
摘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4]29号    2014-7-2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地税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具体实施——《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政策解读—— 三部门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下岗失业税收政策发布梳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财税[2002]208号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 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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