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精神,规范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管理,现将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下列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 (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中所登记的纳税人,与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不一致,又无法提供车辆、船舶承包、承租合同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当规范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填写《申报单》时,应如实填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栏次。一张《申报单》涉及两台或多台车辆(或船舶)的,应填写《运输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代开申请资料留存。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运输情况明细清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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