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14]18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0
摘要:为了进一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多发频发势头,维护正常出口退(免)税秩序,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专项行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188号          2014-11-20

各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多发频发势头,维护正常出口退(免)税秩序,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函[2014]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开展自查:

  (一)近期出口退税进度迅速上升的企业;

  (二)近期退税数额较大,而且退税产品骗税风险较高(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家具等)的企业;

  (三)2013年以来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和出口综合服务企业中业务量较大者。

  自查企业仅限于我局相关部门依据风险监控指标,筛选出的有关外贸企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另行通知)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自营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自查由各区国家税务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

  二、自查年度

  自查年度为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出口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一)自查企业必须在12月15日前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随后税务机关要对其中疑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二) 自查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纠正自身在退(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化解税收风险。对企业自查出税收问题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对涉嫌骗税的企业要暂停对其退税,对违规退税的企业要全力追缴已退税款,严格审核其退税申请,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企业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自查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的退(免)税政策规定,严格对照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附件一),逐条如实填写自查报告,逐条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必须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四、自查材料的发(报)送

  (一)自查通知及相关表报、材料在厦门国税网站发布,同时以税企邮箱和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自查企业办税人员,请自查企业从网站自行下载。

  (二)自查企业必须在自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自查表报。

  1.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

  2.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附件3)。

  (三)自查表报报送时限及途径

  自查企业必须于2014年12月15日前递交自查报告和自查申报确认表。请自查企业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2014出口退税专项自查报告报送”,以电子数据报送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附件:1-3

  附件1: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

  附件3: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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