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5号 1991-01-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同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63年11月6日《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停止执行。 财政部 1991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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